(一)负责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造林绿化工作;组织指导林木花卉工作;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工作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三)负责森林、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指导监督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指导公益林管理和国有森林资源管理工作;负责林地禁牧和森林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
(四)指导和监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湿地保护工作;拟订全市性、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区、湿地公园等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组织、协调全市湿地保护和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石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化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六)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权限监督管理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或其产品出口。
(七)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标准;负责上级或由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八)负责推进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指导、监督实施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地流转工作;开展退耕还林,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九)制定全市林业产业发展政策,合理调整林业产业发展布局,促进林业产业协调发展;制定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竹木材利用政策,按照规定,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十)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一)指导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市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十二)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市应急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三)监督管理林业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十四)负责林业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市林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市林业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国家公园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