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能:
(一)贯彻国家有关水利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并监督检查执行。
(二)拟订全市水利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全市水资源(含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的统一管理, 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拟订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指导水功能区的划分, 提出不同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控制意见;制定全市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保护水资源并负责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城乡节约用水工作;负責水资源费的征收。
(四)制定水利行业经济发展规划;负责水利行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管, 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负责管理全市水利经济工作 。
(五)负责全市水利建设与管理。负责组织编制、审查水利基建项目可行性报告、规划和设计;负责对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进行监督;负责管理一线防洪大提、重点间提、渍堤和跨乡镇的重要水利工程;负责水利血防灭螺工作。
(六)负责全市河道、湖泊、水库的综合治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实施指导河口滩洲的治理和开发,负责河道采砂、取土管理费的征收;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对河道疏浚和防洪大堤的加固,负责汛期河道、湖泊的控障、清障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市水土保持、水土保持监测和综合防治工作;负责水土保持规费征收制度的实施。
(八)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对防汛物资的采购、储备、供应、调度实行行业管理;承担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水利建设、乡镇供水、节水灌溉工作;管理和监督全市机电排灌的规划建设, 指导全市机电排灌设施的维修工作 。
(十)负责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蓄洪安全建设, 工程运行管理与维护。
(十二)负责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负责调处、仲裁水事纠纷。
(十三)承办市委、 市人民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