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
(三)防范和打击反革命分子和敌视社会主义分子的破坏活动,侦查反革命和特务、间谍等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及刑事案件,组织协调重大行动,协调处置重大案件的重大骚乱、重大治安事故。
(四)负责依法监督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指导企事业保卫组织的建设。
(五)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爆炸物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等,组织实施消防工作,依法进行防范监督。
(六)依法管理出入境工作。
(七)依法管理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
(八)组织实施对重要领导人及外宾的安全警卫工作。
(九)依法开展禁毒、缉毒工作。
(十)负责全县公安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及公安民警的教育培训和公安宣传工作。
(十一)负责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的管理。
(十二)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十三)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
(十四)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五)警卫国家规定 ,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
(十六)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七)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八)负责承办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