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沅江市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3-10 16:34 信息来源:沅江市财政局 作者:乡镇财政股 浏览量:57

-align: center; font-family: Calibri; font-size: 10.5pt; line-height: 28.8pt;">沅财乡〔20251

 

沅江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沅江市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街道、中心:

为加强我市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农20231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沅江市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意见》,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沅江市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意见

 

                                     沅江市财政局

                                    202512


沅江市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

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农20231号)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上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负责上级财政部门向我市下达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方案制定、使用监督、绩效评价工作,并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四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管理规范的原则。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方式,采用以奖代补、民办公助、先建后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改革发展有关事项,放大财政资金效能。

第五条  把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投入形成的公益性资产明确主体,及时移交产权,确定运行管护责任。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我市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补助各街道、中心的171农业村(含21农业社区),开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美丽乡村奖补、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试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

第七条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的奖补范围主要包括:

一、村社道路:包括通村道路、自然村道路连接、拓宽和硬化、村庄河道治理、小型桥梁建设等。

二、环卫设施:包括村庄污水集中治理、垃圾收集、公厕等设施建设。

三、村民公共活动和服务场所:包括村级便民服务中心、托幼、养老服务设施、农贸市场、村民文化健身休闲活动场所等建设。

四、村容村貌改造:包括村庄绿化、亮化、美化等设施建设。

五、已建成村级公益事业的修缮类管护项目:不包括保洁、水电等日常管护。

六、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生产经营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盘活村集体闲置资产发展物业租赁项目,为生产经营主体提供农业生产、加工、仓储等服务设施项目。

七、村民群众认为受益面较广的其他便民利民设施项目。

第八条  美丽乡村奖补支出用于支持建设宜居宜业的美丽乡村,具体内容:

一、垃圾治理,饮水安全,卫生改厕。

二、房前屋后环境整治,道路畅通,污水处理,河沟渠塘疏浚清淤。

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包括学校、医院、文化活动中心等设施的建设和改善。

四、村庄绿化、村庄亮化。

第九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其具体建设内容:

一、农村土地制改革。试点地区可以通过拍卖、租赁、经营权流转、鼓励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和生产。同时可探索建立“三权分置”制度,将土地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分开,使土地资源最大化地发挥作用。

二、农村公共服务改革。试点区可探索建立以政府为主导,集中投资的城乡一体化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均等化和优质化。同时可以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公共服务建设,提高农村公共服务的效益和便捷性。

三、田园综合体建设。田园综合体建设是一个集农业、休闲、旅游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园区,其中包括交通设施、供水设施、道路设施、绿化、亮化设施等。

第十条 我市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可按以下顺序进行:(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二)提取公积公益金;(三)向成员分配收益;(四)其他。严禁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及其他与农村综合改革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测算分配

第十一条  我市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遵循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采用项目库遴选和因素法分配,测算因素及标准如下: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支出采用的因素及权重为:

农村人口(30%)、国土面积(20%)、农业村(社区)个数(20%)、绩效评价结果(20%)、镇、街道、中心管理10%)。

美丽乡村奖补项目在市财政项目库择优安排。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奖补项目库,其建库基本内容:项目申报单位、项目名称、项目位置、项目建设内容及项目资金来源。该项目建库对象是全市171个农业村(社区)。项目遴选原则上每个项目村(社区)一年申报一次至两次,资金限额5-10万元,原则上年度内不得超过两个项目,每年每个项目村奖补总金额不得超过20万元,在使用年限(一般10年)内同一个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当年批复实施的项目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不在项目库中的原则上不予批复。镇、街道、中心在建立项目库时,牵涉到占用土地的,要国土部门现场核定,不得占用耕地。

第十三条  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实行申报审批制。村级负责组织村民议事,提出项目申请,镇、街道、中心初审,市财政局审批的管理制度。镇、街道、中心对村级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后报我市财政局审批。项目建设全过程要做到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确保项目质量和群众满意。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流程

一、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奖补项目实施通过“四议两公开”(四议两公开是指党支部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实施。其公开内容:项目承建单位,项目建设时间,项目建设内容,项目资金来源。

二、村支两委项目实施领导小组组织项目实施,工作在村监委和村民代表监督之下开展。

三、村支两委组织项目预算。

四、村委业主与实施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五、村监委和村民代表随时对施工项目进行质量检查。

六、施工单位做好工程竣工结算交村支两委审查,审查结果交村监委对工程进行审核,且出据审核报告,作为工程结算的最终依据。

七、镇、街道、中心组织项目竣工验收且出据竣工验收单及竣工验收报告。

八、项目资料的搜集。

1、沅江市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申请表。

2、村内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申报审批表。

3、项目“四议两公开”资料。

4、工程预算。

5、工程承包合同。

6、工程决算。

7、沅江市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竣工验收表。

8、沅江市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施工前后彩色影像对照表。

9、沅江市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村级审核报告。

10、沅江市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村级审核确认表。

11、工程完税发票。

12、告知书。

13、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目标评价表。

第十五条  各项目村对申报实施的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并向市财政局签订承诺函;各镇、街道、中心对各项目村所上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审核把关。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  根据《湖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规定,沅江市财政局在收到上级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后,按时分解下达到各镇、街道、财政所或中心财务股,在下达资金的同时,将一并下达农村改革年度重点任务和绩效目标。

第十  各项目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将搜集好完整的项目资料到镇财政所、街道财政所、中心财务股或镇、街道、中心的村账镇管代理中心报账领取项目工程款。

 

第六章  项目资金执行和监督

第十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的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十九  市财政局、镇财政所、街道财政所、中心财务股应当加强资金和项目的管理,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加强基础信息资料和档案管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的奖补项目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各项目村应将项目的名称、建设地点、建设时间、建设内容、建设资金、资金来源、项目承建单位、项目竣工结算等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  市财政局、镇财政所、街道财政所、中心财务股督促项目村,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按时完成对本级上一年度资金使用、项目建设、农村综合改革进展等情况的绩效自评工作,每年根据湖南省财政厅通知市财政局汇总各镇、街道、中心绩效自评结果上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  市财政局根据需要组织对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开展财政重点评价,采取适当方式通报绩效评价结果,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在资金分配、竞争立项等工作中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市财政局将考评结果与项目安排、资金分配等工作挂钩,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  财政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自觉依法接受审计部门上级财政部门监督。

第二十  市财政局、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 农村综合性改革转移支付其他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 本实施意见依据《湖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制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后,有效期5年。在上级财政部门未制定新办法之前,遵照此《实施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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