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年度检查频次 | 承办机构 | 备注 |
1 | 涉自然保护区及自然保护区外围企业事业单位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决定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作出,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在湿地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在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湿地资源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排放标准。在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建成的设施,其污染排放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涉自然保护区及自然保护区外围企业事业单位其污染物排放情况 | 2025年6月-11月 | 现场检查 | 1年1次 | 益阳南洞庭湖自然保护区沅江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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