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农(渔政)罚〔2024〕58号
发布时间:2025-03-05 17:22 信息来源:沅江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莲花岛工作站 浏览量:1118


农(渔政202458

 

当事人:胡*科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住所(住址):湖南省沅江共华镇*****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身份证号:43230219*******310                      

当事人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1216贾*兵、谢*明伙同当事人*在禁渔区沅江市万子湖上风港水域,禁渔期期间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被本机关渔政执法人员巡查时当场查获,现场检查发现15马力蓝色机动胶质船(长3.4米、宽1.2米、深0.25米)1艘、拖网(30米、深1.2米)1铺,电瓶1块、逆变器1台、通电用电线50米、渔获物共计4.7千克(翘嘴2.8千克、花色1.9千克)

经现场电话请示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后,执法人员立即立案调查。随后,本机关渔政执法人员对贾*兵、谢*明*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对相关物品及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对案发现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渔获物先行登记保存,并制作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经询问调查,贾*兵、谢*明两人多次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或禁用方法非法捕捞,涉嫌犯罪,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处罚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已于20241217日移送沅江市公安机关处理;当事人*申述自己长期在外打短工,接近年关才回家休息,贾*兵、谢*明两人邀请他帮忙,第一次出来非法捕捞就被抓了,贾*兵、谢*明两人供述,证明当事人*是第一次被他们邀请出来捕捞,其行为属于初次违法,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公安机关不受理当事人*刑事立案,建议本机关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作出行政处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户籍信息照片打印件3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证明当事人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电鱼方法进行非法捕捞的事实

证据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电鱼方法非法捕捞的事实

证据四:《询问笔录》1证明当事人供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电鱼方法进行非法捕捞的事实

证据证人《询问笔录》2证明当事人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电鱼方法进行非法捕捞的事实

证据:执法现场照片3证明当事人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电鱼方法进行非法捕捞的事实

证据:渔获物称重照片4证明当事人非法捕捞渔获物的重量

证据:捕捞现场方位示意图1张证明当事人非法捕捞的水域地点;

证据禁用渔具认定情况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电鱼方法非法捕捞的事实

本机关于2025226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沅农(渔政)罚告〔202458号),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申请陈述申辩,已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作、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1;违法情节: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主动上交作业的工具,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序号:3;违法行为: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情节: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初次违法或者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非法捕捞渔获物4.7千克翘嘴2.8千克、花色1.9千克

2.处罚款3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商银行沅江支行(账户:沅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55000**********001)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沅江市农业农村局

202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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