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沅江市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龚志(甲方)
受托单位:益阳南洞庭湖自然保护区沅江市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胡炜(乙方)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切实规范权力运行,推进依法行政,整合执法资源,依法打击破坏湖南南洞庭湖省级自然保护区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甲乙双方就行政执法权力委托权限有关事宜,签订协议如下:
一、委托内容和范围
委托内容: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的规定,将上述法律、法规依法赋予县级林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林业行政执法权部分委托乙方行使。具体委托事项如下:
1.委托事项: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的行为。
委托类型:行政处罚。
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五十二条。
2.委托事项:占用重要湿地未恢复、重建的行为。
委托类型:行政处罚。
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3.委托事项:非法向湿地引进或者放生外来物种的行为。
委托类型:行政处罚。
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三十条第四款、第五十五条。
4.委托事项:破坏泥炭沼泽湿地的行为。
委托类型:行政处罚。
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
5.委托事项:未按规定修复重要湿地的行为。
委托类型:行政处罚。
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八条。
6.委托事项:破坏自然湿地的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规定,开(围)垦、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的情形。
委托类型:行政处罚。
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四条。
7.委托事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行为。
委托类型:行政处罚。
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8.委托事项: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的行为。
委托类型:行政处罚。
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9.委托事项:拒不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的行为。
委托类型:行政处罚。
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10.委托事项: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成果副本的行为。
委托类型:行政处罚。
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11.委托事项:破坏自然保护区资源的行为,是指违反 自然保护区管理法规,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情形。
委托类型:行政处罚。
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
委托范围:湖南南洞庭湖省级自然保护区沅江区域。
二、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受委托单位必须按照委托的权限和范围,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委托单位相关要求实施行政处罚,所有林业行政案件严格依法依规上报委托单位审批。受委托单位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委托单位法制审核,对外文书盖委托单位印章。
2.甲方有权制定相关林业行政执法权力运行流程,有权对乙方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监督、检查,提出工作要求和建议,乙方应当依法遵照实施。
3.乙方应当以甲方名义在受委托权限范围内开展行政执法,接受甲方的指导和监督,并按照法定程序严格规范执法,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4.乙方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行使受托事项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应受托单位的要求,甲方应当指导受托单位依法开展工作。
5.因受委托范围内的行政执法事项导致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案件等具体法律事务的,由乙方负责举证与答辩等具体应诉工作,甲方与乙方共同出庭应诉。
6.乙方应当负责做好行政区域范围内本协议委托事项的信息公开和宣传工作。
7.乙方如在行使受托事项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及时向甲方书面报告。
8.办案专用章仅限于乙方单位在办案过程中发出通知等程序性事务使用,处罚决定书必须使用甲方单位行政公章,不得使用甲方向乙方交付的办案专用章。
9.乙方应当妥善保存在履行受托事项的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档案资料,并在受托事项完成时向甲方全部移交。受移交方应当出具书面收据。委托权限届满或者中途终止委托,乙方应当向甲方移交全部档案资料和办案专用章,并协助完成全部乙方未办结事项。
三、实施期限
实施期限为一年:自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12月1日止。
四、法律责任
1.乙方应当切实履职,乙方未经委托单位书面同意越权行使或者违反有关规定进行行政执法导致行政赔偿的,相关赔偿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承担。
2.甲方有权对乙方不适当或者违法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3.乙方滥用行政权力、造成不良后果的,甲方有权提请行政执法监督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4.甲乙双方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执行受委托事项的实际情况决定变更或终止委托。
五、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委托方、受托方各执一份,报益阳市林业局和沅江市人民政府各一份备案。
委托单位:(甲方)沅江市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龚志
2024年12月1日
受托单位:(乙方)益阳南洞庭湖自然保护区沅江市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胡炜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