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沅环罚字〔2020〕2 号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江市环境卫生管理中心:
益阳市环境监测站于2019年11月22日对沅江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出水口进行了水样采集,经数据分析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沅江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出口所排放的污染物BOD5超过国家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益阳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益环督监字〔2019〕265号)、2019年12月6日《沅江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一份、《沅江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沅江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20年4月7日《沅江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4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沅环罚告字〔2020〕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进行了陈述、申辩,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沅环罚告字〔2020〕4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送达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我局案审会形成的意见,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处罚人民币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益阳市桃花仑支行
户 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或者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
2020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