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沅环罚字〔2020〕3号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源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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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长沙市望城区喻家坡街道原佳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沈烨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监察人员于2020年3月26日对沅江市碧桂园一标二期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得到沅江市政府有关部门夜间施工申请的批准,擅自进行夜间施工。
以上事实,有2020年3月26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现场监察记录》一份、《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4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沅环罚告字〔2020〕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进行了陈述、申辩,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沅环罚告字〔2020〕3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送达》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和我局案审会形成的意见,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处罚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益阳市桃花仑支行
户 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或者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
2020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