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5号
发布时间:2020-07-23 12:18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作者: 浏览量:

 

 

 

益沅环罚字〔20205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江市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8156766334XN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琼湖办事处和平社区居委会六楼                                

法定代表人:唐亮

2020519日接到市民投诉沅江市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金鸿家园正在夜间施工噪音扰民,经现场巡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未取得沅江市政府或相关部门夜间施工申请的批准,擅自进行夜间施工。

2020521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现场监察记录》一份、2020521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0521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06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沅环罚告字20207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进行了陈述、申辩,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沅环罚告字20207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及我局案审会形成的意见,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处罚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益阳市桃花仑支行

    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号:1912021029024981639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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