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沅环罚字〔2020〕6号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阳市凯盛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6296
地址:益阳市高新区荷花路135-137号(沅江市南嘴镇沅南路6号)
法人代表:罗*强
我局于2020年7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2020年7月28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一份、《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8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沅环罚告字〔2020〕8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在规定的时限内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沅环罚告字〔2020〕8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案审会意见,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益阳市桃花仑支行
户 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1639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和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