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沅环罚字〔2020〕8号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江市万隆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81MA4LNOB5XT
地址:沅江市琼湖中路481号船舶制造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雷伟
2020年8月6日,省监督帮扶组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建设有2个喷漆房,1间采用密闭设施,另1间未采用密闭设施。
以上事实,有2020年8月10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一份、《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一份、《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物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我局于2020年8月24日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沅环罚告字〔2020〕10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沅环罚告字〔2020〕10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和局案审会结论,决定对你单位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益阳市桃花仑支行
户 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