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9号
发布时间:2020-09-20 12:22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作者: 浏览量:

 

 

 

益沅环罚字〔20209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江市万隆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81MA4LNOB5XT

地址:沅江市琼湖中路481号船舶制造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雷伟

202086日,省监督帮扶组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未设立危废存储间,危废无序堆放。

以上事实,有2020810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一份、《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一份、《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我局于2020824日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沅环罚告字〔20209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沅环罚告字〔20209号)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和局案审会结论,决定对你单位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益阳市桃花仑支行

    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号:1912021029024981639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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