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11月22日我局对沅江联鑫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亿支铝电解电容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11月22日~11月29日(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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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41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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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沅江联鑫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亿支铝电解电容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益环沅评表〔2024〕13号 |
2024.11.22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附:关于《沅江联鑫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亿支铝电解电容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
2024年11月22日
益环沅评表〔2024〕13号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沅江联鑫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亿支铝电解电容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批复
沅江联鑫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呈报的《沅江联鑫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亿支铝电解电容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沅江联鑫科技有限公司拟投资1200万元,选址沅江市胭脂湖街道杨梅山村建设年产3亿支铝电解电容器建设项目。项目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建设内容主要包括1栋3F生产车间、原料仓库、成品仓库、1栋3F办公楼以及其他配套公辅设施及环保工程等,生产规模为年产3亿支铝电解电容器,其中2亿只液态铝电解电容器,1亿只固态铝电解电容器。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益阳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总体管控要求和沅江市胭脂湖街道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根据长沙元青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的分析结论和专家组评审意见,在建设单位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外排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沅江联鑫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亿支铝电解电容器建设项目的选址并建设。
二、你公司在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中,须切实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履行建设单位的环保主体责任,加强环境管理。建立健全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配备专职环保管理人员;加强生产台账和环保台账的登记管理,做到有据可查;定期对污染处理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环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落实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切实防范各类环境风险事故。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车间采取全封闭式管理,固态铝电解电容器生产线化成和含浸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有效收集后采取“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标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液态铝电解电容器生产线含浸和老化工序产生的废气采取密闭设备和密闭操作等措施后呈无组织排放,厂界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测浓度限值要求、氨气和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规定的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采用雨污分流制,清洗废水和纯水制备浓水收集后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31-2020)表1中直接排放标准后用于周边菜地林地施肥,综合利用,不直接外排;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和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菜地施肥,综合利用,不直接外排。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平面布局,生产厂房采用全封闭式,合理安排生产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消音、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 类标准限值要求,减轻对周边声环境和敏感点的影响,防止噪声扰民。
(五)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做好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工作,严格按规范要求设置一般固废暂存间和危险废物暂存间,其建设、运行和管理应分别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要求,防止二次污染。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废边角料、废包装材料和不合格产品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纯水制备产生的废石英砂、废活性炭和废渗透膜交由原材料供应商回收利用;电解液包装桶交由厂家回收再利用;废电解液、废活性炭、废油墨桶、油泥等危险废物须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委托具有相关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外运安全处置。
(六)本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VOCs≤0.076t/a,总量指标纳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的总量管理。
三、本项目经批准同意建设后,建设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本项目建成投入生产前,须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及时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项目建成投运后,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手续。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