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日沅江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证和规范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人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致力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代表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通过参加各类培训、自学、履职实践等形式,加强履职学习,结合本职工作加强调查研究,不断增强履职能力。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正确处理人大常委会工作与其他工作和社会活动的关系,积极负责地做好人大工作。按时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提前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向常务委员会主任请假,未获批准不得缺席。未经批准不出席常委会会议的,由常委会主任进行约谈;一年内两次无故不出席常委会会议的,依照相关程序责令其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编入常务委员会公报,并印发相关单位予以公布。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根据会议通知的建议议程,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做好审议准备。会议审议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做到主题突出,实事求是,简明扼要。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审议发言每年至少一次以上。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要求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督查和特定问题调查等活动,深入基层,深入实际,了解真实情况,依法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坚持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应当遵守有关法律和程序性规定。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的审议和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密切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认真听取代表和群众的意见、要求,积极向常务委员会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自觉接受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加强自身思想作风建设,树立良好品德,维护公平正义,保持清正廉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行职责及特殊情况所需经费由国库开支,列入预算。其开支标准:
(一)不驻会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围绕常委会议题开展调研和参加各专门委员会的视察调研所发生的交通等费用的补贴,按照每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每月100元的标准包干使用。
(二)驻会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围绕常委会议题开展调研和参加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的视察调研所发生的费用实报实销。
(三)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的临时补助,按照每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每天100元的标准计发。
(四)探视、慰问患病住院等特殊情况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一次性给予慰问金1000元。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会议的重要文件资料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违反本办法,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作出检查或说明原因。违反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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