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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市人大代表工作的具体措施
时间: 2021年08月02日 来源: 沅江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作者:

2021330日沅江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

25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和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着力提升新时代市人大代表工作(以下简称“代表工作”)水平,更好发挥市人大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主体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提出以下具体措施。

一、加强对代表工作的领导

1.加强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主任会议对代表工作的领导。围绕党中央、省委、益阳市委和沅江市委决策部署,以及市人大常委会重点任务,统筹谋划和推进代表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每届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工作会议。建立代表工作重大问题、重大事项向市委请示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主任会议专题研究代表工作机制。制定年度代表工作计划,制定修改代表工作有关制度、办法等,由常委会党组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加强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代表议案、建议工作的统筹领导。建立健全常委会组织代表调研视察、代表走访选民提出议案建议、代表小组把关完善、大会审查委员会审查和优秀代表议案建议评选的议案建议提出机制,建立健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领衔督办重点建议、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与代表小组跟踪督办、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联工委)综合督办、主任会议评议建议办理情况的议案建议办理机制。代表建议督办和办理工作情况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情况和代表工作中的重要情况,由市人大常委会联工委向常委会党组会议或主任会议报告。

2.统筹“一府一委两院”联系代表工作。“一府一委两院”要加强同代表的联系,应主要通过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安排。国家机关选聘代表担任特约监察员、监督员等,应当与市人大常委会联工委协商确定人选;邀请代表参加有关活动,应当事先报市人大常委会联工委,由市人大常委会联工委直接联系,或协商各镇、街道人大安排代表参加。参加活动的代表,可以将了解到的情况、问题及意见建议等向市人大常委会联工委反映。国家机关联系代表以及研究处理代表意见建议的情况等,应当及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联工委。

二、深化和拓展市人大常委会同代表的联系

3.加强和改进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工作。常委会组成人员结合“双联活动”,通过各种方式每年与联系代表交流沟通至少两次,联系情况由市人大常委会联工委收集整理。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按照“做到真联系、取得真效果”的要求,围绕全市工作大局和市人大常委会重点任务,征求联系代表的意见建议,并在审议相关议案、报告时予以反映;积极向联系代表介绍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进展和成果;支持和帮助代表依法履职,帮助代表完善拟提出的议案建议。代表提出的批评、意见、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联工委整理后,转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反馈答复。

4.加强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同代表的联系。积极探索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联系相关领域、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代表的工作机制,在“双联活动”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的基础上,实现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联系基层代表全覆盖。

5.健全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工作机制。结合常委会会议议程,邀请基层代表、相关领域代表以及提出相关议案建议、参加有关执法检查、监督调研活动的代表列席,努力实现基层代表在每届任期内都能列席一次常委会会议。会议期间,常委会领导主持召开列席代表座谈会,听取代表意见建议,市人大常委会联工委负责做好代表意见建议的整理转交工作,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一府一委两院”负责做好代表意见建议的研究处理、反馈答复等工作。

6.进一步畅通代表反映呼声和转达民意渠道。及时收集整理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和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报送相关领导。对代表反映或转递的人民群众信访事项,参照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反映或转递的群众信访事项办理办法》处理。

三、进一步扩大代表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参与

7.完善代表参与常委会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等活动机制。每次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每组至少邀请1名代表参加。

8.落实市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监督联系代表工作机制。组织开展预算审查、国有资产监督视察、调研以及初步审查、审议时,邀请熟悉财税、预算审查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代表参与有关工作,更好发挥代表在预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监督中的作用。

四、组织好代表视察、专题调研和代表小组活动

9.市人大常委会对代表视察、专题调研活动进行统一安排。各镇、街道人大按照统一安排,组织代表在年底对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年中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进行视察、专题调研。视察和专题调研方案要广泛征求代表意见并提前通知代表,便于代表合理安排时间,提高代表参与度。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情况,由各镇、街道人大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

10.根据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安排和代表履职需要,市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代表跨原选举单位行政区域进行视察或专题调研,也可以委托各镇、街道人大组织进行,受委托单位应及时将视察和专题调研情况报市人大常委会联工委。各镇、街道人大如需组织代表跨原选举单位行政区域活动,应事先报市人大常委会同意。

11.切实增强代表小组活力。市人大常委会每年结合全市工作大局确定相关主题,组织代表小组开展主题活动。各级领导干部中的代表应带头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各镇、街道人大要协助指导代表小组制定活动计划和方案,创新活动方式和内容,并提供服务保障。

五、提升代表议案建议工作质量

12.加强和改进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服务工作。加强代表提出议案建议的学习培训,设置有针对性的学习课程,组织代表开展经验交流活动、专题调研、视察,订阅寄送有关资料,帮助代表知情知政,提出高质量议案建议。

13.充分发挥代表议案建议在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作用。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把办理代表建议同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益阳市委和沅江市委决策部署结合起来,将高质量建议转化为深化改革、推动发展的实际举措。坚持“内容高质量、办理高质量”“既要重结果、也要重过程”,切实避免“重答复、轻落实”现象。办理单位要加强办理能力建设,落实落细办理责任,规范优化办理程序,提高与代表见面沟通比例,提高建议办理的创造性、规范性和实效性。

14.加大重点处理建议督办力度,加强B类建议办理的跟踪督办,确保建议办理取得实效。将建议督办与执法调研等工作紧密结合,统筹推进,实现“办理一类建议、解决一类问题、推进一个方面工作”的目标。

六、全面宣传展示代表工作

15.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报道宣传代表工作。引导和支持代表就自己关注和熟悉的领域接受媒体采访,协调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报道,充分反映市人大常委会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的情况,生动反映代表依法履职尽责的优秀事迹和成果。

16.建立向代表通报代表工作机制。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市人大常委会联工委向代表通报过去一年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情况,重点包括代表小组主题活动情况、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情况、代表议案审议结果、代表建议办理情况、代表学习培训情况等。

七、加强代表自身建设和履职管理监督

17.加强代表思想政治建设。以政治建设为统领,组织和引导代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理论武装,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忠诚为党分忧,忠实为民代言。引导代表珍惜代表身份,牢记使命担当,自觉履行义务,严格要求自己,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原选区选民监督。

18.加强代表学习培训工作。落实代表学习培训“一届一规划,一年一计划”工作要求。及时组织代表参加初任学习,分类组织好代表履职学习,实现新任和基层代表履职学习全覆盖,组织不同领域的代表进行专题学习。创新学习培训方式,丰富学习培训内容,增强代表学习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不断提高代表履职能力。

19.加强代表履职管理监督。进一步完善代表履职管理制度,加强对代表的履职管理监督,健全代表履职档案,建立代表履职情况通报制度,将代表履职情况作为推荐代表连任的重要依据。推动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实现届期内代表报告履职情况全覆盖。市人大常委会每届组织开展一次代表履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完善代表退出机制。加强代表资格审查工作。引导代表做遵章守纪的模范。

八、加强代表履职服务保障

20.加强代表联络机制建设,形成代表工作合力。市人大常委会要定期开展工作交流和业务培训,提高全市代表工作整体水平。市人大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各专门委员会要强化服务代表意识,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每年12月中旬,各镇、街道人大要将代表工作情况,包括邀请代表参加有关活动情况,报送市人大常委会联工委。

21.加强代表活动经费保障。健全代表履职经费保障机制,根据实际需要保障代表活动所需经费。农民代表和城市无固定收入代表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统一组织的闭会期间代表活动,按照《沅江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计发误工补助。将探视、慰问患病等特殊情况的代表的必要费用纳入代表活动经费使用范围。

22.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建立健全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制度。依法维护代表合法权益。加强与代表所在单位的沟通,为代表特别是基层代表依法履职创造更好条件。代表所在单位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代表法,尊重代表权利,依法为代表优先执行代表职务给予时间保障,对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帮助代表解决履职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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