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行政执法委托公示

索 引 号:4309810018/2025-2057410 发布机构:沅江市发改局 发文日期:2025-04-17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根据《粮食行政执法委托书》,沅江市发展和改革局(沅江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委托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12项权力,公示如下:

一、委托事项及权限

序号

权限名称

权力类型

处罚依据

1

对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2

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3

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4

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五类情形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处罚

行政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5

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虚报粮食收储数量等九类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6

对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处罚

行政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7

对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8

对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规定条件从事仓储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9

对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10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11

对违反规定,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迁移政府投资建设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逾期不恢复原状、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六十八条

12

对粮食经营者在从事粮食收购、储存、销售出库、运输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中违反质量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粮食经营者在收购等环节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粮食,未及时向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四十六条

二、委托期限

202541日至20271231 日,期间如上级部门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三、委托权限的管理范围

沅江市辖区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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