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粮食行政执法委托书》,沅江市发展和改革局(沅江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委托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12项权力,公示如下:
一、委托事项及权限
序号 |
权限名称 |
权力类型 |
处罚依据 |
1 |
对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2 |
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3 |
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4 |
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五类情形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5 |
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虚报粮食收储数量等九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6 |
对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7 |
对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8 |
对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规定条件从事仓储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9 |
对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10 |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11 |
对违反规定,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迁移政府投资建设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逾期不恢复原状、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六十八条 |
12 |
对粮食经营者在从事粮食收购、储存、销售出库、运输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中违反质量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粮食经营者在收购等环节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粮食,未及时向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报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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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四十六条 |
二、委托期限
2025年4月1日至2027年12月31 日,期间如上级部门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三、委托权限的管理范围
沅江市辖区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