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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多层次老年收入保障体系

来源: 沅江市人民政府 作者: 社保股 日期: 2017-06-29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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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成员在年老、退出劳动力 市场之后,需要有持续稳定的收入以及医疗、照护和精神慰藉等方面的服务,否则难以持其基本生活,更谈不上幸福。在温饱问题解决之 前,老年人对于晚年的生活要求不高,有吃有穿有住即可。在摆脱贫困、 进入小康之后,人们对晚年生活就有新的期待,诸如更多的养老金、良好的医疗和照栌等,并且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期待值也会越来越高。

从社会化的制度安排看,养老 金有两种类型:基本养老金和补充养老金。前者由政府主办的公共养老金制度负责提供,比较常见的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老年津贴制度等;后者则通过民间机构举办的养老金计划提供,例如职业年金(含企业年金),商业性养老保险、互助合作性养老保险等。通常认为,前者属于基本保障,称为第一层次,后者属于补充性保障,称为第二层次。 也有人把职业年金独立出来作为第二层次,把其他形式的养老金计划作为第三层次。“基本保障十补充保障”就构成多层次老年收入保障体系,也可以称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最近30年,我国在老年收入保障领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先通过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公职人员之外的工薪劳动者养老保险制度转轨,后为非工薪社会成员提供养老金,再对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从而实现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即每个社会成员都可以依法参加某个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此同时,国家也一直鼓励发展补充性养老保险,有关部门还出台了扶持政策。但总体上看,补充性养老保险发展不快,多层次老年收入保障体系亟待加强。

一是夯实收入保障基础层。在 老年收入保障体系中,基本养老保险处于第一层次,体现国民的基本权益,其职责是保障每一位老年人具有购买基本生活资料的能力。就 我国现行制度而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待遇,需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提高养老金给付标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所提供的养老金,可以保障基本生活,但离充分保障还有一定距离,需要制度优化。可以考虑“统账分离”,形成合理的“基本”与“补充”两个部分,使统筹基金所对应的部分承担“保基本”之责,个人账户所对应的部分往职业年金发展。以此为基础,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就有可能形成仝国统一的基础养老金制度,通过保障待遇一致,体现国民权益的平等和中央政府的基本职责。

二是构建补充保障动力机制。 补充性保障是社会成员的自主自愿行为,这里的社会成员包括城乡居民、劳动者及其所在单位。当前,社会成员参加、举办或购买补充性养老保障的动力不足,主要是这一领域存在严重的结构性矛盾:有购买能力 的人缺乏购买意愿,有购买意愿的人缺乏购买能力。具体地说,城乡居民需要补充性养老保险,但大部分人 自身缺乏缴费能力;工薪劳动者则认 为基本养老金还会再涨,对于补充性养老保险没有强烈的兴趣。为此,要引导工薪劳动者对基本养老金及其增长的预期,理解并认同“基本 养老保险保基本”的原则,从而增强补充性养老保险的有效需求。同时,通过“统账分离”,适度减轻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负担,将所节约资金用于办理职业年金。

三是加强补充保障供给服务。 当前,补充性养老保险有效需求不足,有效供给也不足,因而需要“供给侧改革”。建议提供补充性养老保险的机构进行细分客户,开发更多更适宜的养老保险产品,以满足中高收入各类群体的老年收入保障需求; 同时努力提高保险资金的投资回报率以增强养老保险产品的市场竞争力,通过优质的服务,为多层次养老 保障体系建设做出贡献,并获得自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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