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刘**
居民身份证:430981****026911
住所:湖南省沅江市*******二村民组341号
2026年7月25日,沅江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沅江市****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服务进行旅游质量回访时,获悉刘**在《京彩一夏[北京7日]》旅游活动中,从事旅游服务并收取了旅游者每人200元服务费用(时间:2026年7月14日起至2026年7月19日)。经查,刘**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决定给予刘**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肆佰叁拾壹元整(¥431元);
2.罚款:壹仟伍佰元整(¥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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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江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6年9月13日 |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