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沅江市****闲网络会所 ****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43098****L****L
投资人:**峰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二组
2025年3月27日,沅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沅江市公安局提示函〔沅公提字[2025]第4号文件〕,《********闲会所》于2025年2月19日至3月初,接纳未成年人尹某某、姚某某、石某某进入。经过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当事人核实接纳未成年人3人,并收取上网费用12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壹佰贰拾元整(120元)。
沅江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5年06月0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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