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江)文综罚字〔2024〕F-000014号
当事人:沅江市**** 舞厅(刘**)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81****9X96**
经营者:刘**
经营住所: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琼湖街道山巷口社区商贸街琼湖家园小区8号
2024年10月14日,沅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收到沅江市公安局移送案件线索函,获悉:刘**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并要求相关责任部门依法进行查处。2024年10月14日,沅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王宏(18080521024)、封富(18080521031)出示执法证后,对沅江市****舞厅进行检查。该店负责人刘**提供了《营业执照》,不能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关闭;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伍佰肆拾元整(1540)元;3.限制从业。
沅江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4年11月1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