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江)文综罚字〔2024〕F-000003号
当事人:湖南****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91430******3R
法定代表人:王**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
2023年12月13日10时03分至2023年12月13日10时56分,沅江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唐鸿敏(18080521026)、王宏(18080521024)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的湖南****有限公司 进行检查,本次检查由该场所负责人陈**全程参与进行,经查,该场所正在经营,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3R,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王**,经营范围:室内娱乐活动服务:游戏软件的研发与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含乳冷食品批发零售;电子游戏机、儿童娱乐设备出租服务;游艺及娱乐用品批发;游乐设备、办公用品、礼品、儿童用品、玩具、化妆品、日用品、服装服饰、鞋帽销售(含网上销售);餐饮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本:贰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21年03年30日,住所: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430981160041,名称:湖南****有限公司 ,单位类别:内资游艺娱乐场所,使用面积:800平方米,首次发证日期:2023年05月30日,有效期:2023年05月30日至2025年05月29日,经营范围:游艺娱乐场所。执法人员通过检查,查明该场所一共有游艺设备119台,其中在该店门口有4台游艺设备(甜心娃娃)未张贴游戏游艺设备电子标识,当事人的行为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其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
1、要求该场所负责人立即下架该4台游戏设备(甜心娃娃)。
2、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了现场拍照取证。
3、要求该场所法人代表于2023年12月15日到沅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103室接受调查询问。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文书编号为(沅江)文综检(勘)字〔2024〕C-000289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案件来源书证一份;
证据二:执法人员通过华为手机MATE20手机对现场违规事实进行了拍照取证(4)张,由法人代表王**签字确认,作为本案当事人违规经营行业的证据固定。
证据三:2023年12月13日沅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该4台游戏设备(甜心娃娃)的备案信息。
证据四:2023年12月14日沅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向文旅广体局向行政审批部门咨询获悉该4台游艺设备(甜心娃娃)未进行备案。
证据五:2023年月12月18日,执法人员在沅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103室对湖南****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王**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并签字予以确认,证明当事人对违规事实的认定。
证据六:湖南****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上述证据系我们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已交当事人发表意见,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案件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有关联性,是能够予以采信的。
证据相关:2023年12月27日,沅江市文化市场旅游广电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给予其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种类、幅度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
处罚理由和依据:
当事人(湖南****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参照参照《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编码:24。违法行为: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的。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第二十一条:游艺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不得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裁量阶次:一般处罚。适用情形:设置3台以上10台以下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处罚标准: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陆仟元整(6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沅江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4年01月1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