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公示(沅江市铭鼎文化娱乐有限公司)

索 引 号:4309810018/2024-1899367 发布机构:沅江市文旅广体局 发文日期:2024-02-05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根据文化部《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以下申请单位予以公示。

申请设立项目:申请设立歌舞娱乐场所

申请单位:沅江市铭鼎文化娱乐有限公司

营业地址: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琼湖办事处桔城大道02号11幢302

经济性质:个人工商户   法定代表人:黄姣    性别:    年龄:36岁;

籍贯:湖南益阳 

 

受理反馈意见部门:沅江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监督电话:0737-2721782                       邮编:413100

通讯地址:湖南省沅江市琼湖路185号

公示时限:拾天(工作日)

被公示单位必须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以下条款:

第七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八条

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第九条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202425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