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 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机构/股室) |
1 |
农资经营单位不得经营劣质农药 |
1.经营的农药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 2.经营的农药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 |
《农药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 (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 (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 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 第五十六条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1.农资经营单位在进货时需仔细查看供货商资质,仔细查看标签上的农药登记证号,或是登陆“中国农药信息网”(http://www.chinapesticide.org.cn/)查询,并保存好进货凭证。 2.及时做好农药查验工作,防止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上架销售。 |
沅江市农业农村局农药种子管理股: 0737-2810690 沅江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0737-2807296 |
2 |
农资经营单位不得经营假农药 |
1.经营的农药添加其他隐性成分; 2.经营无农药登记证的卫生用杀虫剂。 |
《农药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 (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 (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 (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 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第五十五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经营假农药;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 |
1.农资经营单位在进货时需仔细查看供货商资质,仔细查看标签上的农药登记证号,或是登陆“中国农药信息网”(http://www.chinapesticide.org.cn/)查询,并保存好进货凭证。 2.农资经营单位应提高法律意识,拒绝参与假农药经营。 |
沅江市农业农村局农药种子管理股: 0737-2810690 沅江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0737-2807296 |
3 |
农药使用单位应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 |
1.超范围使用农药; 2.超剂量使用农药; 3.未到安全间隔期即收获农产品。 |
《农药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 第六十条 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
★ |
农药使用单位应提高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 |
沅江市农业农村局农药种子管理股: 0737-2810690 沅江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0737-2807296 |
4 |
不得违规生产、销售农作物种子(种苗) |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五)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六)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七)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八)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九)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十)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十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十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十三)涂改标签的;(十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十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或者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发布广告,或者广告中有关品种的主要性状描述的内容与审定、登记公告不一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三)涂改标签的;(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
★★★ |
种子生产、经营单位需取得经营许可证,并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要求进行生产、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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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江市农业农村局农药种子管理股: 0737-2810690 沅江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0737-2807296 |
5 |
肥料生产、经营单位生产或销售的肥料有效成分含量须与登记批准的内容相符 |
肥料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
★ |
生产者应严格把控产品的生产质量,保证产品有效成分含量与批准内容相符;经营者应从正规渠道进货,最大限度确保进货产品的质量。 |
沅江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0737-2807296 |
6 |
进入市场的生猪需经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
生猪未经定点生猪屠宰厂(场)的私屠乱宰违法行为。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
★★★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具备下列条件:1.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2.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检验室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3.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4.有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5.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6.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7.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沅江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0737-2807296 |
7 |
动物屠宰企业屠宰动物时依法应当检疫 |
动物屠宰企业屠宰动物时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二十九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 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 |
屠宰或者运输动物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附有检疫证明。 |
沅江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0737-2807296 |
8 |
出厂(场)生猪必须保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 |
出厂(场)生猪必须保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第二款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场)。经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兽医卫生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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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厂(场)生猪肉品产品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经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在兽医卫生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沅江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0737-28072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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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符合产品质量标准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经产品质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不得出厂销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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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对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未经产品质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应及时进行处理,不得出厂销售。饲料、饲料添加剂销售单位进货时注意审查饲料、饲料添加剂有无产品检验合格证,不得销售未经产品质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 |
沅江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0737-28072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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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单位须按规定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 |
宠物店等经营单位未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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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单位,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获得许可后,方可按照许可证许可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
沅江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0737-28072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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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应当申领兽药经营许可证 |
经营者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 倍以上5 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
★★★ |
经营者应当申领兽药经营许可证后经营相关兽药产品。 |
沅江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0737-2807296 |
11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 |
1、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2、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九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并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 |
沅江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0737-2807296 |
备注: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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