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法院齐发力,为婚姻当事人解困境

索 引 号:4309810018/2022-1554204 发布机构:沅江市民政局 发文日期:2022-04-08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2006年7月,陈某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为与龚某结婚,便通过路边小广告上的私人广告公司制作了一张年龄改大了2岁的虚假身份证,如愿办理了结婚登记。2021年8月,陈某与龚某因感情破裂到沅江市民政局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却被告知因原结婚证上登记的身份证号与陈某实际身份证号码不一致,无法办理离婚登记申请。
    2022年3月17日,陈某、龚某一张诉状把沅江市民政局告上法庭,请求撤销结婚登记。沅江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因远远超出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期限,为使两原告摆脱感情破裂却无法离婚的困境,根据2021年11月18日两高两部印发的《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向沅江市民政局发出(2022)湘0981行初51号司法建议书,建议沅江市民政局将陈某、龚某于2006年7月办理的结婚登记中陈某的身份证号码予以变更。
    沅江市民政局收到该建议,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通过书面报告湖南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请示在婚姻登记系统变更陈某的身份证信息。3月18日,在社会事务处为其变更信息后,市婚姻登记服务中心为陈某、龚某补领了结婚证,再告知双方可以进行离婚登记申请,过了一个月的冷静期,如果确认感情破裂可以办理离婚登记。
    通过法院与民政部门共同努力,陈某与龚某因婚姻登记信息错误而不能离婚的情况得以有效解决。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分享到:
长者关爱模式
政务微信 政务微信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湘易办”超级服务端 “湘易办”超级服务端 “湘易办”超级服务端
“湘易办”超级服务端

“湘易办”超级服务端

智能问答 智能问答
知识库 知识库
分享 分享 分享
返回顶部 返回顶部